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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卖止咳糖浆被判贩毒,判决法律依据解析

访客 2025-12-04 12:01:49 17166 抢沙发
最近,两人因售卖456瓶止咳糖浆被判贩毒,判决的法律依据可能是涉及药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属于违法行为,而止咳糖浆成分中可能含有管制药物成分,因此被判定为贩毒,此事件提醒人们要遵守药品销售法规,避免涉及非法药物交易。
近期,浙江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两名被告人因非法贩卖456瓶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糖浆,被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和缓刑2年6个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两人卖456瓶止咳糖浆被判贩毒,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如止咳糖浆、口服溶液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这意味着,此类药品的流通需严格遵循处方制度,非法贩卖即构成毒品犯罪。

  在浙江浦江案中,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行为具有三重违法性:

  二人明知可待因异丙嗪糖浆含国家管制成分,仍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486瓶,且未开具处方即向多人贩卖456瓶,主观上具备贩毒故意;

  购买者贾某甲等五人因吸食该糖浆被行政拘留,证明其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二人在无医疗资质的卫生室实施贩卖,客观上突破了药品管理的合法边界。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认定二人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定罪逻辑呈现严格化趋势。例如,2021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被告人宋某、马某某因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药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比可见,浙江浦江案因贩卖数量(456瓶)和获利金额(15960元)相对较低,且何某甲存在自首情节、何某乙为从犯,故量刑较轻。这反映出司法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时,既坚持“零容忍”原则,也注重区别犯罪情节,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贩卖多少克毒品可以判死刑?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采取“数量+情节”的双重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

  (二)毒品集团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毒;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且情节严重;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其中,毒品数量是基础标准,情节严重性是加重要件。

  以常见毒品为例,司法解释对“数量大”的认定标准如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含可待因复方制剂5千克以上。

  需注意的是,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实际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达到数量标准并不必然导致死刑。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自首、立功、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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