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中的釜底抽薪:如何利用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成功注册?
“北京零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零某某”商标,用于第35类服务。审查员以该商标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零某某”商标(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指定服务也相同,按照常规思路,复审成功几乎不可能。
然而,北京刘东阳律师接手此案后,并没有在常规的近似性论证上过多纠缠,而是从源头上寻找突破。他调查发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18日被注销,至今已逾三年。更重要的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引证商标已被其他权利人继承或转让。
基于此,北京刘东阳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一个“釜底抽薪”式的核心观点:商标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使用发挥其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其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因此,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因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则相关公众不会将该商标与其他商标相混淆。
这一观点直指商标制度的本质——使用。一个已经死亡的权利主体,其名下的商标,即使法律形式上仍然有效,但已无法在市场上实际使用,也就无法对在后申请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的障碍。北京刘东阳律师进一步论述道,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在后申请的商标注册,并不会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因其已不存在),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在先商标已无实际使用)。
这一创造性的论证,成功说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虽然引证商标一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于2016年4月18日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相关公众不会将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零某某”案的胜利,为众多因近似而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路径。它提示我们,当面对看似不可逾越的引证商标时,不妨审视一下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状态。如果其已消亡,且商标无人继受,那么这面“障碍墙”实际上已经土崩瓦解。北京刘东阳律师的“釜底抽薪”策略,再次展现了他不拘泥于常规、从法律本质出发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jysykid.com/jysykid/4268.html发布于 2026-04-27 1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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